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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沈阳办进一步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时间: 2014/07/14   文章来源: | 文章作者:

 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行为,提高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审计质量生命线,近期,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结合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和该办审计工作实际,对原试行的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理的范围。在明确该办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都要进行审理的同时,该办法进一步明确完成的审计项目包括由该办牵头实施,或以该办为主、业务司和其他特派办配合的审计项目。并明确审理是指法规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则等规定,对业务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提出审理意见,并督促其修改、完善的行为。

  二是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办内应当保持审理人员应有的独立性,原则上审理人员不得作为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实施活动。法规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并且要求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三是规定了审理的内容。法规处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对审计实施过程和审计结果的下列内容进行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细化了审理的方式和流程。办法中明确了审理工作可采取现场审理、办内审理、网上审理三种方式进行。审理流程为:审计组和业务处对拟提交审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将需审理的资料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审查其符合审理要求后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将审理意见书交给业务处,业务处按审理意见书的要求,修改审计业务文书,并以书面形式逐项说明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连同修改后的审计业务文书一并提交给法规处,法规处再次进行审理无误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五是强调了审理可采取的措施。法规处和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要与审计组及业务处进行沟通,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可采取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审计业务文书提出修改意见等措施。必要时还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审计组及业务处应当指派全面了解和掌握审计项目情况的主审或其他人员配合审理工作。

  六是审理意见必须经过审理会议审定。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中的审理意见应经法规处审理会议研究审定,并由法规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审核。

  七是确定了审理工作完成的时间。法规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审理工作,应当在接到业务处提交的审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阶段的审理工作应当在接到业务处提交的审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要求业务处要为审理工作留足3至5个工作日的审理时间。

  八是明确了法规处及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法规处及审理人员对下列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意见不正确的;对审计业务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九是将审理结果与审计质量考核结合。法规处在审理意见中所反映的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存在的各项审计质量问题,作为对其所在业务处审计质量年度考核的依据。(白明哲)